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751号原告:张新生,男,汉族,1948年4月18日生。
被告:太原金德尔洁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幢东塔楼15层5号。
法定代表人:赵福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清,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新生诉被告太原金德尔洁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太原金德尔洁具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山西省太原市,本案应由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