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660号原告: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住所地以色列(2OppenheimerSt,RehovotIsrael)。
法定代表人:YovavSameah,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胡湾村。
法定代表人:万吉,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与被告苏州市吴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