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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汉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513号
案件名称513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汉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汉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513号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苏开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公司法务。

被告:苏州汉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鑫悦生活广场1幢513号。

法定代表人:蒋卫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俊,总经理。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汉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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