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4民初85号 原告:深圳市奥途迪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洪桥头社区恒兆工业区10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莫少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恒,该司员工。
被告:梧州市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建兴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宙,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奥途迪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市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
深圳市奥途迪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称,一、涉案发明专利No.2015102344643“一种多杆套缩机”的发明人及专利权人莫少难为深圳市奥途迪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途迪赛)的创始人及执行董事。
奥途迪赛有权对任何侵犯涉案专利知识产权的行为主张权利。
二、梧州市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宇公司)制造了侵权产品。
2017年3月31日,奥途迪赛发现了浩宇公司提供给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阳)的样机,经现场勘查拍照和对比录像记录,奥迪赛途发现该样机与奥途迪赛已销售给新恒阳的两台六杆式肠衣套缩机专利产品外观、构造几乎一模一样。
显然浩宇公司对奥途迪赛的专利产品进行了仿制,并侵犯了奥途迪赛的涉案专利。
且浩宇公司对其制造的侵权产品进行许诺销售,向其他公司以低价报价推销涉案侵权专利产品。
浩宇公司侵权恶意明显,这种不正当竞争直接侵害了奥途迪赛正当的市场利益。
综上,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整;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0万元整;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起诉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斌 审判员 莫 芮 审判员 毛美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