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641号 申请人:褚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霖,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乐有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岭厂房428栋东侧3楼302-1。
法定代表人:杜艳花。
被申请人: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岭厂房428栋东侧3楼302-2。
法定代表人:杜艳花。
被申请人:深圳市乐有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陆泽。
申请人褚军诉被申请人深圳市乐有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褚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乐有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褚军为财产保全提供其名下的足额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提供了担保,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1、查封申请人褚军名下位于李沧区××路××号××号楼2单元×××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0××139××9号)、位于李沧区××中路×××号××栋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15××21号)。
2、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乐有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人民币600万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