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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中山市东升镇御螺香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72民初4429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中山市东升镇御螺香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中山市东升镇御螺香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4429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荧,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御螺香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卡经营者:覃达宝,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御螺香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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