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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浙江富地机械有限公司与如东新联机电有限公司、金湖县渔经水产养殖设备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380号
案件名称380浙江富地机械有限公司与如东新联机电有限公司、金湖县渔经水产养殖设备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富地机械有限公司;如东新联机电有限公司;金湖县渔经水产养殖设备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380号原告:浙江富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新民,台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如东新联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谢善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飞,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金湖县渔经水产养殖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银集镇刘坝村。

法定代表人:潘失富,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飞,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浙江富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新联机电有限公司、金湖县渔经水产养殖设备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富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浙江富地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富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浙江富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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