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12734号原告:扬州范老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润扬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海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峰,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北京立兴万方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div>法定代表人:王凯。
原告扬州范老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立兴万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扬州范老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扬州范老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