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31号原告: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洪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男,汉族,1977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该公司工程师。
被告:深圳市索飞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浩,广东环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索飞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91010××××.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0.17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3100.09元,由原告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