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初5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都区大桥镇金诚好又多超市店,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新城路**号。
经营者:金正长,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都区大桥镇金诚好又多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