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14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秀江,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淄区闻韶中诚通讯器材经营部。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北侧西王商住楼。
负责人:谢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红,女,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淄区闻韶中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