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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关区鑫源烟酒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民初821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关区鑫源烟酒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南关区鑫源烟酒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82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静,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关区鑫源烟酒行,经营场所:长春市南关区东三道街中环12区**栋*号。

经营者:付振军,男,195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王集乡前老家村唐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记,男,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骆集乡王岳楼村***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关区鑫源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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