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105刑初60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鑫,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东阳市,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二部刑诉[202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鑫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的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鑫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陈鑫明知是假冒香奈儿、梵克雅宝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微信向南京市建邺区等地销售,共计得款人民币6万余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鑫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查获上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香奈儿耳环3对、香奈儿手链1串、香奈儿耳钉3对、香奈儿珍珠耳夹9个。
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陈鑫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并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万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陈鑫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鑫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鑫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被告人陈鑫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0元,返还被害人朱某178元、钱某178元、赵晨曦178元、张怡230元,余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