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0629号之一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佳士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张博。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佳士博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不再追究被告此次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