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初44号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工人街2号明日郡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卫东,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川,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丘县新动力加油站,住所地内丘县金店镇清修岗。
负责人:邢奥岚,该加油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辉,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与内丘县新动力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