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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丹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四川省眉山大明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2515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丹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四川省眉山大明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丹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四川省眉山大明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515号原告:孔玮,女,汉族,住所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晋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

负责人:谌德友,局长。

被告:四川省眉山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象耳镇七里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徐文亮,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原告孔玮与被告丹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四川省眉山大明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

案件审理中,原告孔玮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丹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四川省眉山大明灯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丹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四川省眉山大明灯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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