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742号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天地中心*幢****室。
诉讼代表人:余君兴,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洛饰奇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号盛大国际汽车用品交易广场架空层自编号76A铺。
法定代表人:郑晓娜。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洛饰奇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负担。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