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36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刘强水果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文明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向南100米左右路东滑县瓜果蔬菜批发市场内“刘强水果批发行”。
经营者:耿露露。
本院审理的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滑县刘强水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和被告滑县刘强水果商行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