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执58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鹰影视文化城金鹰大厦。
法定代表人:龚政文。
委托执行代理人:刘芳,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林锋,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084号(天心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陈意,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广播电视台与被执行人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南广播电视台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状况。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的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情况。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在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本案的情况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祥伟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许运清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颖超附法律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