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34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庄菁林,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亮亮,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亮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有权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