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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亮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234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亮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亮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34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庄菁林,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亮亮,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亮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有权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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