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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安溪城关剑锋水暖器材厂、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民辖终881号
案件名称福建安溪城关剑锋水暖器材厂、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安溪城关剑锋水暖器材厂,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新郑市龙湖镇剑峰卫浴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辖终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安溪城关剑锋水暖器材厂。

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益民路***号。

投资人:陈永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审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剑峰卫浴商行,经营地址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4B区*****号。

经营者:陈石铭,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祥华乡崎坑村面前墘*号。

上诉人福建安溪城关剑锋水暖器材厂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原审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剑峰卫浴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4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安溪城关剑锋水暖器材厂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安溪城关剑锋水暖器材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安溪城关剑锋水暖器材厂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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