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825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蓝风文化用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山前村锦鹏小**幢-1,实际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市场街74号。
经营者:许祖米。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蓝风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一得阁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得阁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秀 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