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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州市椒江蓝风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1002民初8258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州市椒江蓝风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椒江蓝风文化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825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蓝风文化用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山前村锦鹏小**幢-1,实际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市场街74号。

经营者:许祖米。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蓝风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一得阁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得阁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秀 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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