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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王志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4民初118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王志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王志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初118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嗣弘,江西弘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杨。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日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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