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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菲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民初3469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菲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菲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46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初建,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则男,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菲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西、107国道南M3立方城.武汉医药研发创业城3栋27层4室(8)。

法定代表人:刘永前。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菲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身份待核实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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