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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仪器半导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492号
案件名称德州仪器半导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州仪器半导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昴氏(上海)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仪器半导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亮秀路**号*层及*层。

法定代表人:胡煜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数字文化产业基地*座407、408。

法定代表人:刘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宇霖,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昴氏(上海)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SCOTTLESLIEBROWN。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莉,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繁,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州仪器半导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果技术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昴氏(上海)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昴氏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如果技术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于2015年4月16日通过转让成为名称为“一种用于灯点显示的单线级联芯片”、专利号为ZL20081XXXXXXX.7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权至今有效。

仪器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网上销售的“TLC5973三通道12位PWM恒流LED驱动器”等产品与涉案专利非常类似,经对比分析后确认该产品已落入如果技术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该款产品由仪器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昴氏公司为其授权代理商,实施了销售行为。

如果技术公司通过点击仪器公司官网上的链接进入昴氏公司网站上进行购买。

诉请判令仪器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昴氏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仪器公司和昴氏公司共同赔偿如果技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仪器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深圳市,没有证据证实被诉侵权行为地在深圳辖区,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本案如果技术公司系通过网络平台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收货地与如果技术公司住所地均在深圳市辖区,故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在深圳市,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仪器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仪器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仪器公司承担。

仪器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不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

首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将网购专利侵权产品的收货地纳入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范围。

原审裁定认定如果技术公司从网络平台上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显然违背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专利侵权案件地域管辖制度的设立初衷。

因此,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张斌诉深圳市南丰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琴音响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和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中均认定,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仅仅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到达地,并不是与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因此不能建立管辖。

同样的认定应当适用于本案。

客观上来讲,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在昴氏公司发货时已经结束,随后产生的运输行为实际上是昴氏公司委托承运公司运送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与销售行为并无直接关系。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从未将货物运输的到达地划分为作为销售行为的实施地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地。

因此,网购货物到达地并非侵权行为地。

更为重要的是,地域管辖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同时满足当事人方便参与诉讼、法院方便审理案件的目的。

然而,同意以网络公证购买建立管辖会导致地域管辖制度形同虚设。

就本案而言,如果技术公司选择的网络购买收货地在侵权纠纷发生之前完全不得而知,而处于其随机选择的状态。

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和如果技术公司所在地之间并无任何因果关系。

如果网购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那几乎所有专利侵权案件都可以通过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选择收货地址的方式来随意选择管辖法院。

这将导致全国各地法院都可对类似侵权纠纷具有地域管辖权,使得地域管辖制度形同虚设。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并不在深圳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二)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首先,如果技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深圳市也不是被诉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

其次,仪器公司和昴氏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深圳,原审法院不能依据被告住所地建立管辖。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仪器公司和昴氏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应将本案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如果技术公司以及昴氏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如果技术公司起诉时提交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7年1月5日出具的(2017)深证字第12516、12517号《公证书》。

其中,12516号《公证书》载明如果技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进行网络购物及相关网页截屏的证据保全公证的有关情况。

12517号《公证书》载明如果技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收取货物,并对包裹的外观、包裹内的物品、单据拍照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如果技术公司起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由仪器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昴氏公司为授权代理商亦实施了销售行为,其通过点击仪器公司官网上的链接进入昴氏公司网站进行购买。

如果技术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7)深证字第12516、12517号《公证书》作为初步证据,证明广东省深圳市是通过网络平台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

从网络买卖的方式和特点看,网络买卖行为跨地域进行,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当买受人作为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被侵害而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时,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对于出卖人而言,在性质上已经转化为侵权行为,因此,本案如果技术公司作为买受人的网购收货地深圳市应认定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是本案侵权行为地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因此,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如果技术公司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向本案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因此,仪器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仪器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仪器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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