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孙希贤、广东顺德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398号
案件名称孙希贤、广东顺德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希贤,广东顺德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33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希贤,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兴(孙希贤之子),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启芙(孙希贤之妻),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顺德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宜新路*号银海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张立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欣,女,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孙希贤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顺德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希贤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主题名称中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没有法律依据。

涉案专利主题名称中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对授权没有任何影响,不是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必要技术特征,故无需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主题名称中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进行对比。

(二)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主题名称中描述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其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主题名称中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是对多种直接给种植介质及其内栽培的植物直接供水的下位概念技术特征(土壤容纳空腔、上下供排水孔、蓄水池、竖直隔水坝、供水盒、若干吸水带)的一般上位抽象概括,其也是对“横向流水通孔”的上位概括。

因此,涉案专利主题名称中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就是土壤容纳空腔等。

二审判决将“上下供水通孔”界定为“上下左右供水结构”中的上下供水结构,将可有可无的“横向流水通孔”界定为“上下左右供水结构”中的左右供水结构,缩小了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适用法律错误。

(三)华侨城公司事实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了被诉侵权产品。

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华侨城公司提交意见称,涉案专利主题名称中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对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上下左右供水结构”是指相邻绿化砖之间的上下左右供水,不是指绿化砖内部的上下左右供水。

被诉侵权产品由于相邻花盆两侧没有设置左右供水结构,因此需要安装另外水管和滴灌设备以形成外设的营养供给系统,不能实现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请求驳回孙希贤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涉案专利主题名称中描述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对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是���具有限定作用;

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限定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的技术特征。

关于涉案专利主题名称中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具有限定作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由此可见,主题名称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准。

本案中,涉案专利的主题名称为“有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和拼接插槽的绿化砖与拼接的绿化体”,其中“上下左右供水结构”作为涉案专利主题名称中的一部分,对涉���专利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

孙希贤关于“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具有限定作用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限定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的技术特征问题。

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至少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限定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的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孙希贤申请再审认为,涉案专利主题名称中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就是土壤容纳空腔等,二审判决缩小了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适用法律错误。

对此,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均在主题名称部分限定了“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并且说明书第0003段发明目的部分记载:提供一种成本低、土壤容纳空间��、有上下左右流水通道、结构对称、简单且容易整体注塑制造,仅仅用一种直插销就能将上下左右四个绿化砖拼接建造成各种造型的绿化体的薄壁空心绿化砖;

绿化砖拼接建造的绿化体本身就同时具有自上而下自左而右的营养供给系统即不需要在内部另外安装水管和滴灌设备,种植植物后不暴露绿化砖。

可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具备“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可以从上下左右对绿化体供水,在顶部一处浇水就可以浇灌整个绿化体。

要实现这一发明目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必须同时具备上下左右流水通道。

即使如孙希贤所主张的对“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做相对上位的理解,具备左右流水通道也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

而被诉侵权产品仅有底部的排水孔,没有左右的供水结构,只能实现上下供水,无法实现涉案专利上下左右对整个绿化体供水的发明目的。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9的“左右供水结构”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孙希贤申请再审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主题名称中描述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其完全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孙希贤申请再审主张华侨城公司事实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此外,对于孙希贤向本院提交的两份证据,主张为新的证据问题,经审查,上述证据系华侨城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并不属于新的证据。

除此,再审申请人孙希贤还提交了一份调取证据申请,申请向二审法院调取华侨城公司提交的被诉���权产品实物和其本人提交的涉案专利产品实物。

对此,本院认为,因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且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已经足以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无需调取相关实物,故对孙希贤提出的该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孙希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希贤的再审申请。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