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649号原告: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王长路。
法定代表人:徐维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飞,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腾飞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冲口街2号(临时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王振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胜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胜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城镇工业集中区(新北村)。
法定代表人:姜圣卫。
原告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腾飞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文 滔审判员 何鑫审判员闵俊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