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558号原告:廖粒钧,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张勇,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廖粒钧诉被告张勇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廖粒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粒钧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0元,由原告廖粒钧负担。
原告廖粒钧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