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11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君,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临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新华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王同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昆,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临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亿佰家购物中心。
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民主路106号。
负责人:王同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临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临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亿佰家购物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合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