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更3553号罪犯金俊俊,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4)金义知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俊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被告人金俊俊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6年5月9日以(2016)浙7刑终3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俊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
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俊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一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金俊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俊俊准予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