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692执保23号申请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口市经济开发区新一佳商场,经营场所:龙口开发区沟东路北龙水路西。
经营者:钟藤嘉。
被申请人:钟藤嘉,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申请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口市经济开发区新一佳商场、钟藤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鲁0692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龙口市经济开发区新一佳商场、钟藤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请求执行被申请人龙口市经济开发区新一佳商场、钟藤嘉银行存款6575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龙口市经济开发区新一佳商场、钟藤嘉银行存款65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