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870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在美国威斯康辛州海维尔Bakertown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1楼。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江苏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江苏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东五金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石黄路。
法定代表人:周才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素华,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云,女,1988年8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告:江苏易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华东五金城M9幢201-2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晓山,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女,1993年8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姜堰市。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江苏华东五金城有限公司、江苏易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因与被告江苏华东五金城有限公司、江苏易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