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75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3。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小黑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中山路阳光城3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H。
法定代表人:傅建忠。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小黑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李钰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