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818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通四方通讯器材批发部负责人张慧思。
委托代理人于鑫洋、刘福祥,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城阳区通四方通讯器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通四方通讯器材批发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