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25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郑计欣,浙江英普(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一幢6楼6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峰,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敏钦,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枫,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林敏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