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812号原告:应钢峰,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浙江明其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龙能电动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玉桂路***号第*幢。
投资人:李俊。
被告:金华邦泰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冠新五路五幢10。
法定代表人:唐玲英。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应钢峰与被告永康市龙能电动工具厂、金华邦泰工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应钢峰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钢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钢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钢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