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市晋安区亿丰食杂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1民初725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市晋安区亿丰食杂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亿丰食杂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72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杨荣、陈娟娟,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亿丰食杂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州市晋安区鼓二村394号。

经营者:魏旺彬,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亿丰食杂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州市晋安区亿丰食杂便利店的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