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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主健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6民初14007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主健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主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400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

法定代表人王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主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樟坑一区185栋4楼4B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9。

法定代表人朱勇军。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主健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主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剩余900元退还给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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