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21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博平镇西关聚划算副食便利店。
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博平镇西关村。
经营者:马爱芝,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县博平镇西关聚划算副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茌平县博平镇西关聚划算副食便利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