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614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子儒,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人,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亚林卫浴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13区3栋15号,个体经营者:刘兴,男,汉族,住址同前。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亚林卫浴经营部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经核查,被告及其经营者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资料、参诉手续和开庭传票,拟于2017年11月23日上午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判赔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
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准许。
2017年8月24日,两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该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的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起诉时已预缴本院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负担(此款原告起诉时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