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128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该公司经理。
原告:林福铨,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师师,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云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2号1442室。
法定代表人:童露。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与被告上海云睿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林福铨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