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38号之一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深圳市新远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时利,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栋,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远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31032××××.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2017年9月26日,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