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147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承道,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义正—南大门市场一区四楼4005号、4006号、4007号,经营地址南大门市场一区四楼4005号、4006号、4007号。
经营者黄义正。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义正—南大门市场一区四楼4005号、4006号、4007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以被告信息有误为由,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