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黄义正—南大门市场一区四楼4005号、4006号、4007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2民初147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黄义正—南大门市场一区四楼4005号、4006号、4007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黄义正—南大门市场一区四楼4005号,4006号,4007号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147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承道,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义正—南大门市场一区四楼4005号、4006号、4007号,经营地址南大门市场一区四楼4005号、4006号、4007号。

经营者黄义正。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义正—南大门市场一区四楼4005号、4006号、4007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以被告信息有误为由,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