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781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琳隆办公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义乌国际商贸城二层D区*********号。
经营者:陈昌梓,男,汉族,1974年10月13日出生,个体经营。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蚌埠市琳隆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蚌埠市琳隆办公用品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