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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奉节县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2民初237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奉节县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奉节县宝岛眼镜店,奉节县科技眼镜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初23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被告:奉节县宝岛眼镜店,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号,注册号500236600105399。

经营者:郑可军,男,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奉节县科技眼镜城,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号,注册号500236600067668。

经营者:郑可军,男,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奉节县宝岛眼镜店、奉节县���技眼镜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07-18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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