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初23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被告:奉节县宝岛眼镜店,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号,注册号500236600105399。
经营者:郑可军,男,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奉节县科技眼镜城,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号,注册号500236600067668。
经营者:郑可军,男,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奉节县宝岛眼镜店、奉节县���技眼镜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07-18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