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5203刑初291号
案件名称陈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刑初291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普宁市。

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江俩强、谢茂鑫,广东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俊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江俩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明知原揭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号街北段揭阳市润达肠衣有限公司车间隔壁的厂房在非法印制假冒烟盒注册商标标识,仍为该窝点打理杂务、缴电费等,2016年7月7日该窝点被揭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查获,现场扣押:1、北人牌J2205A对开双色胶印机1部、印刷机1部、康华牌打包机1部、程控烫印模切二用机1部(附微电脑控制机1台)、狮威牌平压压模切线机1部、X203D数显液压切纸机1部、全自动晒版机1部、胶印UV烘干机1部、油墨30罐;

2、载有“中华”等图文商标标识的胶片7张、载有“Winston”等图文商标标识的胶片7张、载有“黄鹤楼”等图文商标标识的胶片10张、载有“红河”等图文商标标识胶片9张、载有“双喜”等图文商标标识胶片6张、载有“Marlboro”等图文商标标识胶片4张、载有“红塔山”等图文商标标识胶片12张、载有“云烟”等图文商标标识胶片10张、载有“双喜”等图文商标标识胶片15张、载有“双喜”等图文商标标识胶片6张、载有“红河”等图文商标标识的胶片10张、载有“玉溪”等图文商标标识的胶片3张、载有“玉溪”等图文商标标识的胶片6张、载有“Marlboro”等图文商标标识胶片5张、载有“UNION”等图文商标标识胶片9张、载有“LUCKYSTRIKE”等图文商标标识胶片12张、载有“CAMEL”(骆驼)等图文商标标识胶片16张、载有“大前门”等图文商标标识胶片7张、载有“PALLMALL”等图文商标标识胶片7张、载有“PALLMALL”等图文商标标识胶片5张、载有“黄鹤楼”等图文商标标识胶片7张、载有“红河”等图文商标标识胶片8张、载有“L&M”等图文商标标识胶片11张、载有“Winston”等图文商标标识胶片6张、载有“牡丹”等图文商标标识胶片15张;

3、“Winston”牌小盒512640个、“UNION”牌小盒2880个、“红河”牌条盒11520个、“玉溪”牌条盒4320个、“骆驼”牌条盒480个、红某“红河”牌封签纸720000张、尚未印图标的半成品纸4800张。

经鉴定:1、Winston(硬)卷烟小盒标签纸。

2、红河(硬甲)卷烟条盒商标纸。

3、玉溪(硬)卷烟条盒商标纸。

4、骆驼(硬关税未付版)卷烟条盒商标纸。

5、红河(软甲)封签纸。

上述商标纸并非用于包装相应真品卷烟的商标纸。

其中“UNION”小盒商标纸无实物对照样,无法予以确认。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材料,照片及户籍证明,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侦查终结报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揭阳市揭东区烟草专卖局的证明,营业执照及厂房租赁合同,揭阳市烟草专卖局的复函,宿舍楼房租费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5万件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明知实施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而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能积极缴纳罚金,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据理充分,本院可予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

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偏重。

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在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罚当其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

)二、查扣的作案工具北人牌J2205A对开双色胶印机一部,印刷机一部,康华牌打包机一部,程控烫印模切二用机一部(附微电脑控制机一台),狮威牌平压压模切线机一部,X203D数显液压切纸机一部,全自动晒版机一部,胶印UV烘干机一部,油墨30罐,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克生代理审判员  吴妙华人民陪审员  江建鑫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异代书 记员  陈佳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