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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淮北市富丽水暖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6民初86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淮北市富丽水暖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淮北市富丽水暖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初8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富丽水暖五金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惠黎中路。

经营者:肖三侠。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富丽水暖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崔晓光审判员  范向阳审判员  李向荣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 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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