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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松亮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6刑更813号
案件名称龚松亮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龚松亮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813号罪犯龚松亮,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宿松县人,捕前系个体经营者,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14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松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28万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龚松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松亮自2015年12月8日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累计考核分1686分,表扬二次。

罪犯龚松亮原判罚金28万元,本次减刑缴交罚金6300元,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计461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龚松亮减刑的异议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龚松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未能完全履行,且月平均消费较高,减刑幅度从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龚松亮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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