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初129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植吕梅,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晓塘路。
负责人:何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志,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中路。
法定代表人:蔡胜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懿,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阳,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
法定代表人:赵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耀君,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定缘,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并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湘01民初1979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的管辖地在湘潭为由将本案移送至本院。
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9月2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孔玮负担。
审 判 长 陈立兵代理审判员 胡东海代理审判员 李淇耀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健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