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061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堂,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长达楼梯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区五联路***号。
经营者:丁丰平,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吴华诉被告义乌市长达楼梯厂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华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